胡景堯(臺灣大學人類學系三年級)
吳連進先生是四湖反風吹自救會會長,目前也幫忙隔壁謝厝村的自救會。他為了更好的生活而離開家鄉,如今卻為了陸域風機與光電板的建設,撇下半輩子的成就回到家鄉抗爭。抗爭本身不是輕鬆事,要向外對抗,也要承擔攻擊。本報告專門瞭解吳會長,我以我的詮釋,說明會長眼中四湖面臨了甚麼問題,並試圖瞭解會長回鄉的決心背後是什麼在支撐。援引James Laidlaw的道德人類學視角,更加貼近吳會長這個人的生命,並從中瞭解吳會長、四湖、土地、家人、國家之間的社會關係以及會長在其中擔起的道德責任。1
前言
(一)本文想說什麼?
田野期間,我的受訪者只有一位吳連進先生(下文皆以「吳會長」相稱)。他是四湖反風吹自救會會長,目前正幫忙幾個附近的自救會。他是抗爭的領頭者。
在寒假田野實習期間,我跟他聊了非常多2,時間跨度從童年、壯年、再到現在的抗爭。會長的爸爸是萡子寮人,入贅到溪尾村。這個農村家庭有八個孩子,會長是老么,生於1968(民57)。訪談中,我聽到了會長童年的苦。經濟條件不好,累人的農活,最後就只能求個溫飽。但個性上,會長是個雞婆人。隔壁村的來欺負自己村的,會長拳腳相迎。也是個調皮人,放牛放到牛尾巴斷掉、或是開拖拉機開到翻車。
在四湖的田裡奔跑,河邊釣魚,赤著腳、手堆土,就控窯了。十七歲之後,就隨著哥哥們去了北部打拼。因為待在這裡會餓死。
在北部打拼多年,接手哥哥的公司,娶妻生子。離開家鄉,看似有了好的回報。我想這也是會長他們離開四湖的原因。北部才有好的工作機會,更多的資源、更高的酬勞,更好的生活品質……。
在北部,會長也接了公廟領導層的職務。他花了快十年的時間,推動改革,讓那間公廟從沒落走向社會。發獎學金、辦活動、關心社會、發放物資。
就我來看,會長在北部有很好的生活,至少當初離鄉的目的已經達到了。人生中大半個根是紮在北部的。安逸、美好,但在2020年(民109年),會長開始接觸反抗,因為他得知,好幾支一百多公尺的風機將要插在四湖的土地上(林吉洋 2020)。
於是他成立自救會,在家庭事業與抗爭地點之間,來回奔波。但是,議題一直打不出去,響應的人少。所以會長在隔年過年期間,毅然決然地說,要離開北部,回到家鄉四湖定居,長期抗爭。
抗爭是一間辛苦事,要不斷充實自己的知識。好在有貴人幫助,教導會長在法律、政治、能源、以及科學上的知識。但幫助之外,還得靠自己奮鬥。必須要有勇氣,敢直接挑戰上位者、國家、廠商。站在他們面前,挺直腰板,大聲說出自己的訴求。也要堅持,堅持不受利益的誘惑、權勢的干擾。這些勇氣與堅持,也是給鄉親看的。只有看到領頭的真有力量、值得信任,他們才會站出來加入抗爭。
一次次的廟口開講、宣誓大會、或是直接北上在政府面前開記者會,這都是勞心勞力的事。會長抗爭不光只事對外輸出,也要承擔攻擊。2021年,五名陌生男子闖入會長家,對其施暴(黃種瀛 楊宗穎 吳建宏 2021)。當初為了支持民進黨而成為黨員,如今因為抗爭,被除黨籍。北部的公司也在各方「扣錢」,乾脆收了。抗爭中最明顯的代價,就是沒有家庭時間了。會長的妻子與兩個女兒,都留在北部。雖有妻子的支持,獨攬親職,但分隔兩地依舊是事實。
抗爭的代價是很大的。當初為了更好的生活而離開北部,在北部也確實有了很好的生活,活了半輩子的地方,如今卻又暫時撇下,又再度回到那個曾經吃不飽、如今壟罩在能源議題下的家鄉。「毅然而然」,會長是這麼說。但是應該如何瞭解這份決心?這是本文想說的。
會長的生命故事非常豐富,甚至可以說是雜亂,全部散在報告裏頭,也沒什麼重點,反而昏頭。所以,我聚焦在抗爭,透過抗爭中的行為,來表現會長的特質、展現會長的道德責任。希望在本文能讓人「體會會長這個人」,而不是只是單純閱覽他的事蹟。
研究觀點的脈絡回顧
主要回顧兩個文獻,其一是研究生蔡卓霖2024年的〈原野的呼聲——四湖鄉再生能源地景的論述與想像〉,其二是英國劍橋大學教授James Laidlaw 2014年的《以德為體——關於道德與自由的人類學》。前者的文章,是本文想對話與補充的對象;後者的著作,則是本文採用的理論框架。
選擇蔡卓霖一文,主要是因為他的研究對象包含了我的研究對象。四湖人對於能源議題有各自的論述,蔡卓霖研究這些豐富、甚至相互矛盾的論述,以及與這些眾多論述高度相關的風的存在,或說風的本體論。而我田野期間的研究對象則是眾多論述之中的一個,也就是四湖反風吹自救會吳連進會長的論述。蔡卓霖的文章中大量談及吳會長,而我的田野期間只訪問吳會長。既然蔡卓霖與我兩文的討論對象高度重合,故此,有必要說明一下兩文在詮釋同一對象上的視角差異。
我認為,蔡卓霖的研究,是從一個巨觀的視角來俯瞰吳會長。這個視角之大,涵蓋的範圍超越人類這個物種。風這種自然現象,以及以地球這顆行星,都是蔡卓霖的視角。於是,從蔡卓霖的研究視角下,行星運行下的風系,在全球暖化這種超越個人與當地的災難以及為瞭解決這個災難的各種超越國家的協議之下,成為了某種解方,也就是風力發電。而在這個超越國家與個人的重擔,則被分配到了有「風頭」之稱的雲林縣四湖鄉。在四湖這個當地上,生活著各式各樣的人,他們一生中都與風生活,不論在他們的過去、現在、甚至到了未來,他們依舊要想著有風的生活。在過去,四湖的風還沒有解救全球的重擔,但在現今的全球氣候、以及政治的討論下,風已經不只是四湖人的風了。國家也關注到這個風。風機雖尚未建設,但消息已經傳出,計畫已經拍板,四湖人如何從他們的過去與現在的記憶與經驗,來想像未來的風與風機,這是蔡卓霖的研究。然而這些想像與論述是多重義涵的,這正是因為對風的存在(風的本體論),有不同的瞭解與經驗。而在這眾多論述者當中的其中一位,是吳連進會長。
所以可以看到,在蔡卓霖一文中,吳會長的存在,是透過巨大的行星、暖化、風、超越國家的協議、落到台灣政府政策、再到地方的四湖、四湖的眾人、最後是眾人之一的吳會長。從行星看人,從關係式本體論,一個超越生物人、涵蓋氣候這種無生命存在的本體所構築的關係來看待一個人,我認為這是大結構的、是巨觀的。
而我是微觀的,從會長這個人出發。從他的眼睛,他看到什麼問題、從他的生命經驗、他會如何理解這些問題、以及,從他如何選擇他的行動來面對這些問題之中,瞭解吳連進會長這個人。這些不光是我的關懷,也是我研究的視角。我希望從人的角度(或尺度)出發,以此瞭解他的生命。另外,我並不會從人的尺度,一路返還到行星的尺度。我的重點是吳會長這個人,不是其他。我想說好這個人,或說,表明這個人的特點。
所以,本報告的對話以及補充對象是蔡卓霖的文章。一個巨觀,一個微觀,這本身就是一種對話。而補充,則是說,我希望透過本文表達,吳會長這個人的生命,不光可以用多元本體論(人與非人與非生命的各個本體)所構築的關係的這種研究視角,還有其他的理解方式。而這是我接下來要回顧的Laidlaw的道德人類學(anthropology of ethics)。
在James Laidlaw 2014年出版,2022年簡體中譯的《以德為體——關於道德與自由的人類學》(The Subject of Virtue: An Anthropology of Ethics and Freedom)的第一章的最開頭,他問出了幾個隨處可見但卻值得深思的問題:「我們應該怎麼活?」「什麼樣的人生是有價值的?」「我要做一個什麼樣的人?」(Laidlaw 2014[2022]:2)這幾個問題,他認為是道德人類學研究的起點,因為道德瀰漫在我們的生活之中。我們總是在做道德選擇。Laidlaw認為,道德研究不該只是人類學的一個分支,而應該是人類學的基礎、發揮整合作用。有此宏圖,正是因為生活之中,道德考量是必不可少的(ibid:2)。
看到生活中的道德選擇,這不光是道德人類學的基礎,也是對於人類學等社會科學的發展的一種轉向,從「不自由的科學」中脫離(ibid:8)人是不自由的,這種觀點有不小的學術慣性。從涂爾幹、馬克思、或是往後的Bourdieu,都離不開「結構對人的巨大影響」這樣的思維。直接援引Laidlaw的精采原話:
無論社會科學工作者是否認可這一情況(即社會科學是不自由的),只要他們想提出有效的社會解釋,就必然都會選擇對人們的社會行為中的道德因素做簡化處理。只有在淡化處理了行為主體的個人自由選擇經歷,認定自由選擇的經歷都不過是一些遐想之後,那些所謂的「社會性」、「國家意識形態」、「全球體系」、「新自由主義3」、「殖民主義話語霸權」等理論框架才能直接地、順理成章地被用來解釋人們日常的行為決策過程。(ibid:8)
分析大結構之後,對人的生命的理解就結束了。儘管有實踐論,如Bourdieu和Ortner,這類以大結構的反命題來存在、關注個人能動性的理論的出現,但其實在Laidlaw眼中,仍有問題,還是不夠貼近人的道德選擇。Bourdieu雖然給了人一點發揮空間,但到頭來也只是階級再生產(class reproduction)的結果(ibid:8),還是回到大結構對人的塑造。又,所謂資本在場域間流轉,又讓善意的舉動成為文化、社會以及經濟資本考量下的投資。個人的實踐在這樣的學理下,不論怎麼實踐,背後都是「客觀經濟利益」(ibid:9)而對於Ortner,Laidlaw看到的問題是
實踐論(即Ortner)下的能動性暗藏一種特定的價值觀。他假定創造力是從人類個體內而生,臆測個體與社會文化結構之間的零和遊戲,認為只有在個體戰勝結構的結果之中才能發現道德的存在。(ibid:207)
Ortner對於道德的關懷只限於反抗,而不是Laidlaw的生活中瀰漫著的道德考量。
值得稍微說明的是,會長正好就是Ortner所說的反抗(resistance)(Ortner 2016:61),而且會長的抗爭恰如其分地符合了「實踐理論……最簡單地說,我們可以透過社會實踐來終止或重塑這個世界(unmake and remake the world)(Ortner 2016:63)」這個觀點。會長也是在透過抗爭來,某種意義來說,重塑世界。
但我不使用Ortner的研究觀點,理由大概也同Laidlaw對其的批評:認為只有在個體戰勝結構的結果之中才能發現道德的存在(Laidlaw 2014[2022]:207)所以說,Ortner雖然搭建了一個「以善對抗黑暗」的學術舞臺,但對於如何理解那個善,Ortner的理解只限於對抗過程中。
我認為,Laidlaw的優勢在於,他對於道德的理解更加深入且精闢,而且是日常生活的、是貼近生命本身的、並且不須以「對立於某某黑暗」作為道德存在的先決條件。這對於理解會長的抗爭來說,有比單純以對抗本身作為研究主題來順便凸顯道德,來得更加貼近會長這個人。本文的詮釋目標,是吳會長這個人。而他現在在做的抗爭,也只是這個人做出的行為。至少我認為,更好地瞭解這個人的特質,比在文章中灑滿他的行為來的有意義。
以上是在學理上,Laidlaw的道德人類學的位置,以及這個位置所引發的效應。從不自由的人,回歸到自由的、可抉擇的、有道德考量的人。本文的研究視角與態度,也是回歸到人身上。至少我視吳會長為一個自由4的人,所以他才能在能源議題前做出他覺得正確的道德選擇。
回歸了自由的人之後,該如何理解人,這是Laidlaw的道德理論處裡的範圍。首先Laidlaw提倡,應該重新瞭解 “agent”這個詞。更精確地說,是重新回到agent的原意。為了回歸原意,Laidlaw批評了Bruno Latour的行動者網路理論(ANT)。在行動者網路理論當中,Latour把 agent界定成「非人存在也能展現其因果關係,並且以自身來影響人類」我們常以為的因果關係,不是只有人的意志相互碰撞,在人以外的非人、物質、現象,都可以展現他的agency(能動性)。所以,有一張跨度甚廣的因果關係網,當中不論人、非人、物質,都是也能動性的 agent。然而Laidlaw認為,這樣的 agent是令人費解的,而且這樣的因果關係網只是人類學家自己眼中看到的因果,人如何思考,變得不再是重點。
回想Laidlaw的關懷,人的思考(道德考量)當然是重點,所以他提議回歸 agent的原意。這個原意是「代理人」的意思:好幾個人同時扮演同一個角色,一同成為擁有一致利益與目標的一個角色(ibid:211)如此理解 agent,在道德理論上大有幫助。
為了快速介紹Laidlaw的道德理論,我自編一個故事,並且以步驟式的形式來簡要說明這個理論。「我養了一條狗。這條狗咬了人,我應該為此向那個被咬的人道歉,甚至賠償。」狗不是我,我也不是狗,但我卻為了一個非我存在以及其行為而道歉,在Laidlaw的觀點裡,這當中就是道德。首先,是「我的擴散」:這條狗已經成為了我的一部分,或說成為我的代理人( agent)。再來,這條狗的狀態成為我的責任:狗咬了人,他傷害了人,但因為是我的代理人,所以就好像是我傷了人一樣。最後,擔起這個責任,成為我的道德表現:狗傷人就好像我傷人一樣,所以我必須為此道歉。
Laidlaw的理論不停留於此,他更指出,這個道德表現是基於自我理解以及社會關係之上。回到自編故事,這條狗憑什麼成為我的一部分?這就要談到自我理解與社會關係了。這個社會關係不是那種大結構的塑造,而是我作為養狗的人,我自身如何界定自我(自我理解),以及自我在這個人狗關係中的位置,或說他如何理解人狗關係的內涵(社會關係)。例如,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我認為我是一個吃狗肉的人,或說我覺得吃狗肉沒什麼好奇怪的5(自我理解),那麼這條狗跟我的關係,就是吃與被吃的圈養糧食關係(社會關係)。理所當然,在這個特殊情況下,這條狗不會成為我的一部分,因為狗就是食物,割捨它極為容易。它咬了人,就殺了一起吃。就算道歉,也不是為了那條狗。但是,在另一個情況下,我認為我是愛狗的人(自我理解),那麼我跟這條狗的關係可能就是家人關係(社會關係)。在我跟他的家人關係,在日常的互動與愛護之下,「我」就漸漸擴散到狗身上,那條狗已經成為我的一部分。那麼它咬人,我不會把它丟到一邊,而是,我要為他負責,擔起道德責任,去道歉。
所以說,要理解Laidlaw的道德考量,還得瞭解自我理解與社會關係(ibid:220)。或說,其實道德脫離不了自我理解與社會關係,三者相互作用。
Laidlaw的理論是很貼近生活的,而且,人是自由的。人自己可以去認識自己,界定自己在社會中的位置。當然,不是說人人都是沉思者,每天都在自我剖析,或說社會的大結構一點用都沒有,而是說人有可以去自我瞭解一切的可能。
此處的研究觀點脈絡回顧,說這麼多,只是為了說明我在田野的態度與視角「是」或「不是」、「貼近」或「遠離」哪一種研究觀點,並且快速說明一下我所理解的Laidlaw的道德理論。在正文的後半部,我會把Laidlaw的理論和會長的抗爭兩者交織,更好地說明抗爭中的道德責任。
會長這個人
在十二天的田野期間,扣除兩、三天休息,我都跟著四湖反風吹的吳會長。他正在為了雲林的能源議題而抗爭,至今已經抗爭五年了。在他的溫室裡,一張桌子,我們倆面對面,我發問,他回答;不過其實多半時候,是會長看著我給他的訪綱,自行演講。我認真地聽,努力想要怎麼繼續引導。會長很能講,講得頭頭是道,談話節奏掌握自如。受訪者居然比訪談者更懂得訪談。會長口在講,手眼也不閒著。抓茶葉、沖茶、倒茶、補茶,伺機而動。點根菸,就在煙霧中談笑。訪談過程中講得過癮了,還會用台灣國語說「你有什麼想問的?不要都我在講」我們的訪談時間不算短,一小時以上的情形不在少數,可能我也面露疲態,會長還會好心地說「好大概是這樣子,因為不能給你太多」。
跟著他聊天,從能源、政治,到會長本身的經歷。在談論能源與政治議題時,是理性;談到自身生命與雲林時,又是感性。桌邊兩側的訪談之餘,畢竟都在溫室了,多少幫忙著農活。舀水、整土、更換不良植株、拔掉消耗營養的雜草。幹農活的時候,也看到會長的另一面。叼根菸,滿手泥土,播著中英文流行歌,安靜地走在溫室裡。農活時不怎麼說話,但偶爾也向我這個都市小孩分享溫室的經驗,或是延續桌邊的能源、政治,以及他的抗爭。如果我有去他的溫室,我們都會一起吃午餐。兩菜一湯,一鍋飯,「盡量吃,吃的東西不要客氣」會長每次都如此提醒。傍晚要離開溫室,「我載你回去6」會長熱情地說。
這大概是田野中實際的「資料收集」過程。
與會長十天左右的交流、學習、與訪談,在田野的尾聲,我問了會長三個問題:第一,「您想要什麼?7以一個自救會來說,怎麼樣才是完成?」「把他的所有陸域風機擋下來我就完成了,一枝都不給他做就是完成了」會長的答案不出所料,很符合會長成立四湖反風吹自救會的宗旨。我繼續問第二個問題:「不以吳會長的身份來想,以吳先生的身份來想,您個人想要什麼?」我本來以為,經過這麼多天的談話,聊了許多會長自身生命歷程,又到了訪談的尾聲,接下來的回答會是他個人生命的觀照與期望,例如卸甲歸田之類的,回歸自我生活,或是與北部的家人團聚,但會長的答案出乎我意料:
吳連進在那個身份是我個人的身份,那回來之後這個身份是……做到最後,或是未來會不會成為……會不會成為……故鄉的一個公共財?我不知道。公共財,就是很簡單故鄉的事,就是你有你是一個可以去……發言或是你可以去做一個規劃,那未來不曉得。那就算成功之後當然我不會這麼說,成功之後當然自救會就自動解散,一定是自救自救自動解散。那除了自動解散之後,我會不會循著另外一種模式,真正的成立一個協會,來守護這塊土地?我不曉得。那都是在我的腦海裡面的規劃,已經有看到那個東西出來,那已經看到我這邊成功之後,那邊到期之後怎麼辦,會有問題出來。
成功了還要面對其他的問題嗎?會。那下一階段的任務是什麼?就算全部OK、沒有問題了,那你下一階段的任務是什麼?那又是轉換另外一個不同的身份。那我也會去接受我也會去樂意去成為另外一個身份。我相信在這段期間,我有能力去把另外一個身份扮演的很好,因為你都已經經過這麼多的困難重重一步一步把它打破,那如果真的成功之後你就這樣放棄嗎?不大會啦。
當然不是成為什麼角色,那你會不會去做另外一個更有意義的事?也有可能。號召這些有志之士,號召一些更年輕者,共同去關心這個西海岸,那正式的立案……也有可能。真正的平常就付諸行動,不是碰到事情才成立之自救會就已經把它定調在這邊,也有可能。
因為在這些抗議中我認識很多的朋友、認識很多的鄉親、認識很多的遭受受害的,很多人認同我們的理念,那如果到時真的抗爭成功的話,我們會不會去尋求另外一個比較合法性,不是這樣一個自己的自救?會不管成立什麼單位,那來帶領另外一群人對這塊土地的付出,或是守護,那也有可能阿。也有可能啊。我不知道,哈哈哈哈。(訪談錄音,吳連進,2025/01/15)
好多的「我不曉得」「有可能」,但不是真的不知道,而是對未來的個人生命有很多看法。這些看法,如成立另一個協會、號招有志之士與年輕人、「吳連進成為公共財」,都是面向社會,而不是面向自己。不是卸甲歸田,而是成為公共財,在未來的人生,延續「吳連進」抗爭的符號,與更多人一起關心西海岸、守護土地、常態性地而非事件性地為社會付出行動。
瞭解了會長對未來的期望之後,我問了最後一個問題,作為田野訪談的收尾:「您滿意嗎?到目前來看。或是說,走到現在回看過去,您會怎麼評價」我自己覺得,這個問題是面向過去、對生命的反思,與上一個面向未來的問題有互補作用;會長生於1968(民國57年),今年也快邁入花甲。回看一生,從雲林溪尾村農家出生與長大的老么、體會做農吃不飽的時代、國中畢業後北上三重工作、娶妻生子、經營公司、在宮廟內擔任職務、又做過議員無給職助理、五十二歲接觸四湖風電議題、成立自救會、南北奔波、隨後為了能源抗爭毅然而然地定居雲林、不斷學習、到處宣講、告官告商、遭受暴力、卻又奮力突破困境、直到今天有所成就與打下名聲、此刻接受我的訪談,在煙霧中喝茶談笑。我很好奇,會長會如何看待他至今的人生,大概很感性吧。但會長的回答卻更加出乎我意料:
我那天有放一首英文歌它叫永不滿足,那當然在我現在的生活上我是知足,那在抗爭上我是不滿足,因為這個政策沒有轉變,再生能源沒有臺灣的能源沒有做調整,我怎麼會滿足?那對廠商來講我當然是永不滿足啊,所以有兩個身份的差別啦。我自己的生活條件不好經濟條件不好OK,這個我都可以自己去承受自己接受,那滿足現在生活方式嗎?很愜意。
那在抗爭這一塊我是永不滿足,因為整個臺灣的能源政策還是維持不變它沒有碰到它沒有調整說因為臺灣這麼多的抗爭所造成的負面影響或實際的影響,沒有調整,而且是變本加厲。那到時候受害的是我生活在這塊土地的百姓共同生活在這裡的人所要承受的,那一旦沒有調整未來是哪裡抗爭?我們不曉得。所以我不滿足。那如果政府有調整能源配比或是選擇多樣性的能源不用造成這麼多偏鄉的人民去承受你的能源政策所造成的危害也好,當然調整後,我當然會滿足啊。那現在我是不滿足啊……(以下省略)(訪談錄音,吳連進,2025/01/15)
我大概省略了以下七百多個字。在會長這番回答之前,訪談的氛圍還圍繞著會長的個人生命,頗為感性。會長這番「評價」,倒把話題全轉到了政治與能源議題上,理性之餘,也憤怒了。能源、賴總統、法源、核能、綠能、糧食安全、國防脆弱、國土破碎、國家領導者……「我不滿足!」。全是社會面向的,一點不關乎自己的人生。我看苗頭不對,時間也晚了,考量雙方體力與精神,不打算再問一次,於是,「好!謝謝會長。」
雖說這兩個回答令我訝異,但仔細想一下,關於會長的回答,我認為有必要指出兩件重要的事。第一,會長的力量,而且這個力量是根植於對社會的問題、並且他的施力對象也是社會。不斷地說出未來的規劃,而且這些規畫都是勞身費心且耗神的:號召人馬、成立協會,一點都不輕鬆;對於台灣社會的批判,即便我不確定真偽,但資訊的堆疊、概念的串聯、以及個人鋒利的批評,聽得頭頭是道,頗有說服力。一個是內在心裡的力量,一個是腦中知識的力量。對我來說,會長是很有力量的人,不光是從這兩個回答來看,田野期間都是如此。第二,會長不單單只是個體,而是社會的人。「關心西海岸」「守護土地」「這個政策沒有轉變,再生能源沒有、臺灣的能源沒有做調整,我怎麼會滿足?」這些話是面向社會的,不能單純從個人的角度來思考。這是一種把個人的知覺放大到個人以外的空間(即社會),去感知、評價、並做出行動。簡單來說,會長非常關心社會,也不光只是說說,而是願意為了社會付出行動。若只有純粹的個人角度,不會從社會、政治這種超越個人的結構來思考、並改變之,反而是各種自我修行來化解苦難,即便他看不到苦難其實是結構性問題。所以我說,會長是社會的人。
會長的「力量」與「社會的人」,是我對會長的最大的兩個印象。在下一節中,我會說明從會長的眼睛所看到的問題。接下來,將探討本文的重點「抗爭中的道德責任」。希望到最後,讀者能在我的解釋之下體會吳會長的道德責任、和我對吳會長的兩個印象。
吳會長看到了什麼問題?
(一)公共事務缺乏討論
私法領域中有一個很大的類別是契約法8。契約,先不談法,本身是一種道德表現。契約是在法律之前就存在的現象,意味著契約不一定全是法益,由法律肯認、保障之下才能存在的益品。契約本質上更意味著人與人之間的社會性互動、道德的互動。契約有趣之處在於,兩個相對人光靠意志上的對話,就產生了履行的義務、要求的權利。有人說契約是一種道德的發明(moral invention)透過speech act,意志由言語表達出意象性之後,雙方同意,就「發明」了道德上的義務。
國家公權力以法律的方式介入一個先於法律的制度,學說上多有討論,但重點是,國家以契約法來保障契約的進行。契約本身是有好處,但在沒有法律強制力的支撐之下,破壞所謂的道德發明、道德義務,並不是一件難事。國家的契約法應該保障什麼,同樣有爭論。如美國政治哲學家羅爾斯就會說,目前契約的運作成為了有權勢之人獲取利益的工具,相對於契約另一方的無權無勢,權勢者總有方法讓契約導向他們的利益;契約應該在符合公平原則之下,達到機會均等。這走的是契約平等主義(contractual egalitarianism)。又如著資本論的馬克思,他會說現行資本主義下的契約是一種剝削(exploitation)契約雙方的締結者,一方的生產價值只因為表示同意,就讓另一方奪去了他的價值。馬克思會說,這些人都得到了他們不該得到的份額,該多拿的少拿了,不該拿的卻都拿了;他們實際獲得的一切並不是透過生產關係來分配,而僅僅透過意思表示的契約。馬克斯反對這樣的契約,反倒認為,契約應該先注意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
不過通常契約法首要的保障項目通常不會是機會均等或是分配正義,那些是理想。契約法主要還是保障契約的品質,維護契約本質上的道德性:締約雙方都有足夠的資訊以做判斷、不受脅迫、欺騙、趁人之危、締約內容屬公序良俗;弱勢的雖然弱勢,但仍然在法律保障之下,在締約過程中仍然擁有一定的有效選項。這個有效選項,我認為是契約的基石,起碼弱勢一方能夠說不,拒絕締約。契約法的精神之一就是保障資訊對等,或至少雙方的斷裂程度不能大到令弱勢方在受騙之中,做出他不大可能會做出的意思表示。
會長曾在訪談中提到:
過去民進黨的黨外活動是他的榜樣,我順著話題問有什麼啟發,會長說當初他們努力為民主、為權利抗爭,但到了現在民進黨執政,傷害他們最深的卻是當初他們最支持的黨。過去民進黨跨不過濁水溪以北,他們的支持力來自南部這些縣市的草根民眾。如今掌握大權了,卻沒有民主,沒收權利,不能說不9,會長說他們對雲林做的事是「掠奪式霸淩」。
我是在地的居民,(我)在我的住家、在我的田園,我必須面對另外一種建案,也好它設置之後所產生的影響,我都沒有權利說不的。所以很多抗爭到最後都讓在地居民不能說不,為什麼??因為你政府讓廠商優先申請,讓你整個法源整個法規是在保護這個政策的推動,而不是落實要與在地居民共存共榮。那這個就是比較傷害到在地居民的權利了。所以抗爭之後我才開始去看到這些,我們所說他們很多人都說不公不義的事,就是因為你沒有辦法讓在地居民說不。(訪談錄音,吳連進,2025/01/10)
雖說這段話涉及公法領域,但我還是把話題維持在私法的契約上。所以說,在吳會長看來,風電的建立沒有對等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弱勢方並沒有其他有效的選項,彷彿只有接受風電的建案。契約的精神與本質的道德性並沒有體現在能源議題中的廠商國家與居民之間。
在蔡卓霖的報告也出現類似的紀錄與分析。第一,風電沒有政治彈性。風電的規劃與決策沒有民眾的參與,缺乏一個能讓官與民的想法相互交流碰撞的場域。第二,法規雖規定,廠商的施工許可申請書必須附上舉辦當地說明會的證明,但僅是要求形式上的證明,而不是督促實質上的說明品質。有當地居民表示,送米送醬油,包一台遊覽車載老人家去簽名,這就是廠商舉辦說明會的「證明」(蔡卓霖2024:86)。
依照契約的精神10,對等的資訊、有效的意思表示、以及弱勢方仍可以選其他有效選項,這些精神貌似都沒有體現在風電建設前的決策過程之中。甚至契約簽訂必要的雙方都不存在。從頭到尾只有政策掌握實際的話語權,而承擔政策外部成本的當地民眾,好比吳會長,卻不能說不。
把思考角度從純粹的私法契約擴張到國家與人民的關係,如果按照契約論的主張11,政府的存在是仰賴與人民的締約。就風電議題來看,政府並未展現契約最基本的精神:雙方知情,然後雙方同意。回想一下,契約是一種道德發明,會產生義務。在這個契約精神缺乏的狀況下,一方出讓土地與承受外部成本的義務是否合理?上下游記者林吉洋2020的報導〈風機吞噬四湖鄉〉,裏頭的其中一位受訪者是長期關注沿海生態議題的環球科大副教授陳泰安,他也提出一樣的問題:「這裡(雲林四湖鄉)的人不需要麼多電,為了供給工業區或都會區的用電利益,後果卻由鄉村區的人承擔,鄉村的人為何有這個義務?」(林吉洋2020)
以上的討論可以歸類為「公共事務缺乏討論」。這是我在田野中觀察到的問題,這也是吳會長與受風電影響的居民面對的問題。
(二)地方認識受到限制
另外一個問題就是地方認識受到限制。蔡卓霖對此有深刻的討論:四湖反抗的是規劃中的風機,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所有的危害與利益「尚未」真實地發生在四湖鄉,討論與爭辯都圍繞在居民各自對於風機的「想像」:「而風機『不存在』的時候也不代表他「不在」,反而正是因為它不在,使他的存在充滿可能性與能動性」(蔡卓霖2024:104)這話說得比較玄妙,我認為他的意思是,因為利益與危害尚未擺在眾人眼前,沒有人能親體會,所以只能對於風機建設的未來各說各話。所謂的認識受到限制認也體現在此:各說各話,那誰說的對?
我在田野的觀察是,人的理性都受到限制。吳會長常常接到電話,有的是來問他如何種水果、劑量怎麼調之類的知識與技術性問題,但更多的是問會長「接下來的抗爭,我們該怎麼做?」對方經驗不足,知識不夠,沒有策略,所以來詢問。另外,田野第九天(1/14),口湖鄉公所關於謝厝反變電站抗爭的調解會結束後,我與會長、謝厝村村長、謝厝反抗團體的正副會長、一位婆婆、另外幾個謝厝居民一同前往位於謝厝的國興機車行12,那是他們議事討論的場所。過程都是台語,雖然聽不大懂,但他們頻繁地問會長「那接下來呢」「後續呢」之類的策略問題。面對這些面向未來的問題,吳會長當然從容以對。請教本身可能也證明瞭他們對於抗爭規劃的不理解。
國興機車行的談話有兩個小插曲凸顯了有限的理性。第一,謝厝反抗團體的會長不清楚廠商收賄,吳會長又驚訝又激動「你居然不知道?」隨後給對方惡補一番。這是對於脈絡的不理解。第二,婆婆坐在我們旁邊,趁著話題輕鬆,說了一些話針對廟方在光電議題上持不同立場的看法,吳會長馬上嚴肅起來:「妳聽我說一句,每個人有每個人的想法。我們做這樣我們開心,不要在言語上有分裂。炮口一致對外!」(訪談錄音,吳連進,2025/01/15)
包括吳會長本身也曾經是有限的理性13:那當時(剛回來抗爭)我也是一樣, 我就是抗爭陸域風機,我對太陽能是一竅不通的,太陽能板的製作過程、包括它裡面的重金屬、包括它的法源、包括農民的權利。(訪談錄音,吳連進,2025/01/16)
理性上的限制,多半是結構性的。飯桌上閒聊倒無所謂,但若要拿上檯面對撞廠商、政府與體制,抗爭和能源議題所需要的知識門檻並不低。從政治、社會、法律、統計、到科學、甚至宗教、人心……知道越多不一定有好處,但甚麼都不知道就是死路,抗爭根本走不下去。如果無法從單獨的個人跨越到社會的一份子,就無法理解這些知識,也無法意識這些知識的重要性。跨越結構是需要機緣的。吳會長在友人的協助下,超脫了原有結構對它理性上的限制,成功跳進入了更大的結構性思考。至少吳會長知道,「不要只是訴諸悲情」,這是他在國興機車行跟我講的話。我認為吳會長所謂的悲情就是代表個人的,或是代表一個範圍甚小的地區所迸發的強烈情緒,或也可以理解為只能說出「你在欺負我的家園」等情緒抒發。
節錄與吳會長訪談中的一小段做為地方認識受到限制的收尾:
(一般人會想:)「我只是一個百姓,我只是自己的村莊,你談到整個口湖、談到整個臺灣的能源問題」他還是一個頭兩個大。他還是一個頭兩個大。雖然他們(謝厝)是在抗爭升壓站,但是我說升壓站建制完整之後,它所影響的就是120公頃再上去,未來可能會更多。那120公頃的土地就是在你們口湖周遭,也可能是你們謝厝周遭的旁邊的土地,那嚴不嚴重?那你們只要抗爭升壓站,其他的人不管?(一般人一時)也沒辦法馬上接受:我自己都泥菩薩過江自生難保,我怎麼去保護到其他人?然後我再跟他們(一般人)講一些,風力發電跟太陽能板的一些東西之後,他們(一般人)才恍然大悟,他也是提出之後我才解釋給他聽。他才恍然大悟……。(訪談錄音,吳連進,2025/01/16)
除了討論缺失和知識障礙之外,會長在抗爭中看到的問題是地方權利嚴重受損。
(三)地方權利嚴重受損
「那我認為人少也該死嗎?不應該,人少一樣享有權利」(訪談錄音,吳連進,2025/01/15)根據雲林縣戶政資訊網的統計資料,以雲林全縣來看,十年來家戶數目雖成長14,但總人口卻下滑15。吳會長所處的四湖鄉也是相同情況,十年內人口數少了將近三分之一16,死亡遠高於出生,幾乎年年遷出大於遷入。第一天到達田野地,當地人帶頭導覽,走到某國小旁,他也提到嚴重少子化的問題。該國小旁邊有不少房子,只有架構,沒有人跡。聽說是國小盛況時期蓋的房子(田野筆記,2025/1/6)。
權利,好比言論自由。釋字509號理由書:「言論自由有……溝通意見……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與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大法官解釋:行政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我認為,民主的內涵之中,有效、高品質的討論永遠不可省略。討論不是形式的簽名,也不是一包米與一罐醬油;而是利與弊的坦承,在道理上去碰撞、說服、或調和彼此。拒絕一個恣意的公部門意志,拒絕受他人意志的宰製,這至少是現代意義下人權的核心。政府與能源公司雖然沒有積極法規作為,堵住民眾嘴,但也透過一些小動作,如扣吳會長在北部公司的錢、高層開支票給會長叫他安靜離開、或是消極地不談論能源利弊只求法律形式要求上的「同意」而忽略實質討論的「知情」。
權利是對人的預設,認為不管人多人少,不論貴賤高低,都有權利?還是說,權利指是一種口號,煽動情緒的工具?當體制內的討論缺時或無效的時候,吳會長選擇以體制外的溝通方式。體制外的聲音也是聲音,也是權利的一部分。但這份權利在有權勢者面前會是什麼意義?
那當年(2022)的開工日,我們的總統蔡英文上班的第一天竟然跑到台西來,那她是一個屬於一個不公開的行程,而且是跟這家公司在一起。
那我就號召人了,我就要堵她了,堵不到啊,怎麼會堵得到?因為我們不是說一定要堵到她啦,我們原則上我們希望說,你在選舉的時候每一隻手都要握到,希望大家支持你成為臺灣的總統,但是我現在要跟你陳情為什麼要離你那麼遠?而且我是被阻隔在三公里外。17
那你整個維安系統跟警務人員也是(原本)跟我協調好的,大概距離總統一百公尺,讓總統看得到你。後來因為某種政治力的介入,把我阻隔在三公里外。那場要去陳情的方式就全部亂了套。……因為他們是事先跟我協調好的,「那會長我們給你一個距離,大概在哪裡哪裡」,那這樣我可以接受。那結果到當天早上的現場是完全他把整個承諾毀掉,整個承諾毀掉了。所以我對他們還是蠻不滿的,後來他們的長官當然隨行長官有一直跟我抱歉。我知道這個不是他能力能解決的,也不是他可以改變的。那我也不為難他們。那我知道因為是政治力的介入,很大的政治力介入在這一塊,不能讓這個自救會直接碰觸到。因為我抗爭的物件跟總統在那裡,我抗爭的廠商跟總統在一起,所以他不願意聽到不一樣的聲音。(訪談錄音,吳連進,2025/01/10,粗體為我所加)
選舉時的握手是個隱喻。重點是說,選舉時所在意的人是個抽象的選民,而不是實際活生生的人。
我認為,從這裡可以看到更大的問題:所謂的不可分離的人權,是保護一個根本不存在的抽象的人;各類宣言上的不可分離,但實際上的作為卻是,缺乏自己的政府的保障,就沒有權威能夠保障最基本的人權。失去公民權,就是去了人權,即使他們身在一個人權憲法的國家(Arendt 1948[1995]:413)。當然,吳會長與四湖鄉所經歷的是還不到「沒有公民權」這番境地,但是會長有多次提到「沒有知情權」、「沒有說不的機會」,以及蔡卓霖文中提到:「法規要求說明會之下,也能透過一些手段來製造證明文件」(蔡卓霖2024:86),再結合「選舉時每一隻手都要握到,陳情時卻相隔三公里」,很難不做聯想,也很難不認為其實四湖鄉(應該說能源政策下的在地反對者)的各位其實也被剝奪了某種顯著程度的公民權。所謂的人權與執政者的關心對象也只屬於「抽象」的選民,而非在土地上真正生活的人。
對於危害的解讀,例如以本文討論的能源議題中風機可能附帶的危害,其實有不同於傷害權利的解釋。站在經濟分析(economic analysis)的角度,最佳經濟配置財是一切的重點。聽起來理所當然,但卻在解讀危害上有巨大的「創見」。從權利或是人權的角度,施加危害、或任由危害發生,本身是有問題的、是可以質疑的。一個政府事前不做功課,導致品質低落的政策傷害人民的身體、財產、權益,這是在破壞人民被憲法所保障的權利,破壞國家與人民之間的正當關係。一個廠商不經過調查與研究所發行的產品傷害了顧客的權利,這是破壞憲法所保護的第三人權益,規範非公權力的人與人之間的正當互動。但站在經濟分析的角度來看危害,一切取決於怎麼分配資源才能達到最高效益。如果事前研究政策與產品安全性、或是事前提高安全性的成本高於事後因低安全性而引發的事故賠償成本,那麼事後賠償會是最佳途徑(Ripstein 2022:09)。即使政府與廠商早就知道政策與產品存在危險,危害不一定真的是會「被認知」為危害,如果民眾或使用者對這些危害無感、毫無察覺、或認為可以接受,對政府與廠商來說,或許就沒有事前檢查的必要。也可以說,讓使用者自己找出危害,比事前自己盤算來的高效。首要考量永遠是最佳資源配置,如果強大的訴訟團隊來處理賠償官司、或是米與醬油、或是直接收買,這樣的法律事業或手段是值得投資的話,在經濟分析的角度,廠商誰?就會這麼做。而所謂的賠償,在經濟分析來看不是悔改,而是買下危害發生的機會。如果考量權利的成本太高的話,首要考量的不會是活生生的人的權利。
那(吳會長在三重經營的)公司就真的扣,扣很多,從很多管道扣,扣很多。包括當時非常高層的院長,透過開始用金錢的利誘,然後開出條件要你離開了、離開四湖、離開雲林,回去臺北。那如果你們的利益沒有這麼大,為什麼要開這麼優厚的條件?錢隨便你開、工程隨便你寫?而且這些講這些話的人,從政治力都是……而且他相關的人員來接觸我都是非常有檯面上的人物。那如果沒有利益、沒有瑕疵,你們怎麼會願意這麼做?那我就覺得事情不對。既然事情沒辦法解決,而廠商的手段,除了這麼多之外還去動員到還是動到這麼高層的關係,那表示這件事情不簡單。那我能退嗎?我沒有退。後來真的毅然而然真的把公司結束。結束之後,真的沒辦法,事情……我的任務還沒有完成,那我必須在這邊還是要在這邊(雲林)。(訪談錄音,吳連進,2025/01/15,粗體為我所加)
顯然,吳會長選擇以一個社會的人,發會他的力量,留在雲林承擔挑戰與任務。他選擇站在活人這邊,持續掀起討論、分享知識、填補權利空缺,希望喚起家鄉人的意識。
那這個〈述亡國詩〉18就是引述到我當時的情景,我的故鄉面臨陸域風機的侵略,而且這種侵略,它是會造成你以後非常巨大的嚴重影響,而且是必須當地去承受苦難。那我把它引述到戰爭,就是說我已經跟你們(政府與廠商)在戰爭了,那你地方這些掌權者,就是好像是包括地方的村長、代表、社區理事長、鄉長、所有的人,怎麼跟當時花蕊夫人的境遇是一樣的?大家看到這家公司都是豎降旗,難道真的沒有一個是男的嗎?
所以我就把這首詩引述在我抗爭的心境,然後去告訴鄉親。我去告訴鄉親,你們要不要捍衛自己的家庭?你們真的是要投降?(訪談錄音,吳連進,2025/01/10)
抗爭中的道德責任
為什麼會吳長對家鄉有如此強烈的連結?如同前言所說,抗爭的代價很大。願意撇下人成就與家庭,回到家鄉對抗一個超越自身的結構與體制,這背後是什麼在支撐?我認為可能的結論是一種道德責任。家鄉已經成為他的責任,擔起責任是一種道德表現。
理論上的解釋框架,James Laidlaw提供了一些洞見。從agent這個字所指涉的概念開始,Laidlaw展開他的道德理論。本文第二節提到:Latour的行動者網路理論,當中也出現agent,無論生命非生命,都可以是 agent,都在展現各自的性質,並透過這些性質在空間的碰撞,彼此產生因果;這是一個去人中心的觀點,因果網路的連結與運作其實是超越人的思考之外的,不光意志與意志之間,人與非人、物質之間也相互影響。在Latour的理論中,agent持續發揮其因果作用,與其他 agent共同組成網絡;中文翻的很好,agent是能動者,各物質不論人或非人,都是能動,能產生影響的與因果的。但Laidlaw反對這樣的agent。他認為物不應該只是因果鍊條的一個環節,而且這樣的因果關係也只是人類學家自行看透的。
Laidlaw提倡,應該拋棄「令人費解」的因果網絡,回到agent本身的字義。 agent的原本字義是代理人19:好幾個人同時扮演同一個角色,一同成為擁有一致利益與目標的一個角色(Laidlaw 2014[2022]:211)。這裡必須說明,Laidlaw可能是為了還原agent的原意而在該頁上只提到了不同的人成為同一角色。但實際上,在後續的文本中,不光是不同的人,連不同的事情與物品都可以成為agent。所以我認為,人、事、物,在Laidlaw的理論中,都可以成為agent。
人跟土地是不可分割。那我在這邊(四湖鄉)的條件不好,土地本身的條件不好,那還是沒辦法分割。我們的土地可能一甲地在臺北買不到,臺北……臺北市買不到五坪的土地,你一甲地買不到五坪。你可能這邊的一甲地可能五百萬,那臺北有的土地就一坪就好幾百。(但是)那沒辦法比較,土地的價值沒辦法用金錢去做衡量。完全沒辦,,完全沒辦法用金錢去做一個對比去做衡量。
那這一代的人,我們這一代的人跟土地有感情。(訪談錄音,吳連進,2025/01/08)
在我的詮釋,吳會長與他的家鄉已經是Laidlaw所謂的代理人關係了。家鄉的土地已經成為吳會長的一部份。
Laidlaw把焦點從因果網絡,轉移到人的身上,同時又不過分忽略物質與非人的存在意義,這是關鍵的一步。人與非人與物質是相關聯的,同時人的重要性又被深刻地關注了:agent的概念讓人超脫於原本的框架,或是說,「我」的存在不光只是皮膚下的我,我以外的人、事、物都可能因為某些原因而成為我。可以說,這個觀點讓「我」擴散了20。在「我」蔓延出去之後,Laidlaw把討論從從我的範圍拉到的更高的層次:我以外的人、事、物如果成為了我的agent,我就要為此負責。
Laidlaw所舉的例子,多為「我的agent犯了錯,不論故意或是過失,我因此為我的agent負責」,很明顯案例都是agent的積極行為。但我認為,在Laidlaw對於agent的觀念裏頭,負責的觀念不應該只限於對於agent的積極行為,更應該包含在agent遭受的被動行為,例如我的agent遭受不公的對待,我應該要付責任來保護我的agent,就好像保護我自己一樣。(ibid:216)
如果一個國家……一個國家也是要捍衛自己,保護自己臺灣。那如果把它縮小版,不管你現在是誰執政,你侵犯到這個地區的生存權,那你要不要叫這些人起來反抗?當你的國家遭受侵略的時候,你一定呼籲所有的國人反抗保衛自己的臺灣保衛自己的國家,但是當縮小之後,當你的家園遭受到掠奪,遭受到侵犯的時候,如果以這樣的比例原則來看,你要不要站出來?(訪談錄音,吳連進,2025/01/15)
Laidlaw對於agent的觀點在責任的討論上有積極的意義。有趣的是,本文參考的篇章名稱正是〈認真看待責任〉(Taking responsibility seriously)(ibid:201),可見Laidlaw也有意把「我」、「道德」與「責任」三者並置討論。我們對於什麼是或不是屬於我的agent,這樣的判定並不是Latour的行動者網路理論中的客觀因果關係,而是道德詞彙,如責任。
重新思考吳會長說的這幾句話,責任已經體現於其中。
那我能退嗎?我沒有退。後來真的毅然而然真的把公司結束。結束之後,真的沒辦法,事情……我的任務還沒有完成,那我必須在這邊還是要在這邊(雲林)。(訪談錄音,吳連進,2025/01/15)
「毅然而然」,只要吳會長談及抗爭初期的心境,大概都會聽到這四個字。除了顯現一種巨大的決心,在我看來,這是道德責任。收掉公司,離開家人,一肩扛起四湖反抗的領頭位置,面對暴力、漠視,對抗公權力與大資本,會長大可不必這麼做。但責任所在,在所難免。
關於吳會長擔起責任的分析,蔡卓霖的文章(2024)有所著墨。四湖居民對風電的冷感,多半是早期台電示範風場的形塑結果。示範風場多為國有土地,無人居住、土地惡劣的環境;雖看得到,但危害甚微,「只有幾個居民向我表示『看起來很奇怪。』」蔡卓霖如下精闢總結台電示範風場是「最有感、也最無感」的四湖鄉建設。民眾看得到卻體會不到,也就不會對風電有想法。四湖鄉長期公共意識低落,再加上台電示範風場的形塑,形成了吳會長所說的「自掃門前雪」的氛圍。而吳會長「雞婆」的個性,透過成為一個公共的人,不畏懼且全公開,成功將風電議題公眾化,改變四湖居民的冷感態度。(蔡卓霖2024:71-74)
我贊同蔡卓霖的分析,會長也不斷提到,抗爭初期「議題沒辦法打出去」的問題。透過一次次的廟口宣講、宣誓大會,老人家從家裏走進了一個更大的社會。不過,不同於蔡卓霖以想像以及本體論的觀點,在我的報告中,吳會長的這份努力,成為我討論的標的。吳會長的付出是道德責任,「我的家園遭到掠奪」、「他們的寄託可能也會在你的身上,那你可以離他們而去嗎?」、「把議題打出去」這些話的背後是責任,若不這麼做,四湖、雲林,這些與會長有深刻且強烈連結的土地,這些成為吳會長生命中一部分的土地,將要逝去。
接下來可以問的是:這個責任怎麼來的?吳會長為何與四湖、雲林有那麼深的連結?除了生長之地以外,還有沒有其他更深層的原因來促成這樣的連結與自我投射?Laidlaw的理論中,責任如何連結agent並回歸到「我」身上,其實是取決於「我」;這是一個「自我」的問題,一個人如何界定與理解自己的問題。Laidlaw介紹了Dan Cohen(2006)的理論來作為補充:「雖說我們對個人道德行為的責任不僅源於行為的因果作用,也要求……出自於自己之手。」但是,「我們不能因此便很一致地來劃定自我的邊界。我們在自我構成實踐中是參與者,而不是控制者。這些自我構成實踐包括道德和法律。自我的邊界不斷地在變化、不斷地在被重新劃定」(Dan Cohen 2006;轉引自Laidlaw 2014[2022]:220)。Laidlaw對此的總結更為精確:「所以,同一個過程在劃定自我邊界的同時,也確定了行為責任所屬」(Laidlaw 2014[2022]:220)。對此我的理解是,人事物如何成為我的agent、成為我的一部分,關鍵在於人的自我界定。有了界定,有了agent,才有討論責任歸屬的前提與空間。
在界定上,很明確已經有與土地的連結。但界定不光是空間上的,自我的界定與認識同等重要。自我邊界的界定過程,一個人的名譽、對自我的理解以及性格上也不斷變化。(ibid:221)而自我界定、責任、和道德,這些展現的是社會關係。(ibid:222)吳會長如何看待自己在社會關係的位置,這一點非常關鍵。
寫到這裡,我已經把我想講的都說了,接下來的就是超越知識的體會。體會吳會長的生命、「力量」、與「社會的人」。
因為我們已經走到一個,包括我的社會歷練、包括我整個人生,到現在。我雖然不是一個很成功的人……那過去是這樣子,然後英雄創造時勢嘛,那時勢可不可以創造英雄?過去我們會說時勢要創造英雄,那我要把它轉過來就是英雄要創造時勢。那你要有一個人要有機會碰到守護故鄉,那你為自己的故鄉去付出很難,可能一輩子碰不到一次機會。那既然這個機會在你的手上,你要怎麼去把它完成你的後半輩子的使命?
後半輩子的使命,那這個會成為你後半輩子,包括你離開人世間之後會不會成為留下一個名聲?那如果你半途而會會造成什麼結果?你就是臭名。你就是一個臭名,簡單來講就臭名。就像引述到像、像過去的民進黨,很多人為了臺灣的自由,包括鄭南榕他犧牲他的性命在捍衛言論自由,那很多人為了臺灣的正義而犧牲他的青春,那如果轉換回來我們是不是一樣,我的故鄉面臨了危機的時候,那誰願意站出來捍衛你的家園?
那如果我願意站出來捍衛家園,那不管他的結果如何,只要我的原則跟我的初心不變,那這個到時候有一天我不在了,我回去了我要不要見我的家人?我要不要面對我的祖先?我要。
我不管你年輕的時候做了什麼事,那在你有生之年你可以去為地方捍衛,那你可以為了你的故鄉去付出,那就算你犧牲了生命,那你可以很光榮的去面對你的未來,以前的先人,包括你會把你所做的、包括你的堅持、包括你在這段人生的最後的旅程中的這個名字,留給你的小孩,留給你的家族。
我們不是成功人士,但是我們要的我們的家族有一個人,他是做了什麼事?那這個會牽扯到我整個人生的後半階段,這個絕對會影響,那如果我今天不這麼堅持,我不這麼霸氣,我不成為獅子,怎麼會有這麼多的不管是媒體或是一些人,想透過一些管道想去瞭解我?包括你們(文化田野課)也是一樣,那就是因為在這個故鄉有一個很特殊發生的事件讓大家去注重。那如果不是透過媒體社群報導,如果我是那隻羊、我是一個羊帶著這些獅子,那現在不會有今天的你們來訪問我。你們想探討我,那就是因為我要成為獅子,我要帶著這些羊,因為自己的……從頭到尾維持不變、維持不變,所以才能今天這麼光明正大,我四處可以去,我四處跑,而且是很公開的,把自己沒有秘密、掀開。這個很重要。(訪談錄音,吳連進,2025/01/10)
雲林、四湖不只是農業縣市、統計報刊上的嚴重外移、少子、老齡地區、一塊吹著強風適合蓋風機的平原、被國家忽視的地區、也不只是抽象選民組成的票倉,它同時也是養大吳會長的土地,上頭有從前已故家人們勤苦耕耘的回憶,這片土地也牽連著吳會長此刻的家人。所有的公開、光明正大、成為獅子、堅持與犧牲,「力量」、「社會的人」是都責任,而責任的意涵是對過去、現在、與為來的人有所交代,不管是留個名、或留個紀錄。多少有虛榮成份,但名譽之後,是建立一個完滿的社會關係。不論這個社會關係裡的主體是家人、鄰居、媒體、學者、廠商、國家、家園、還是自己,在我看來,吳會長的道德責任是認真對待每一個關係。不能隨便,不能馬虎,不能受利益誘惑,不能被授權勢擾動,該罵就罵,該愛就愛,該守護就守護,該抗爭就抗爭;只有「大是大非」。
個人名譽、自我理解、社會關係,再到「agent」、「道德」、「責任」,Laidlaw的這一套理論還是想回答一個終極問題,我也對這個問題很感興趣:什麼樣的人生是有價值的?(ibid:002)這個問題在《以德為體——關於道德與自由的人類學》此書的第一頁就被提出了,可見其重要性。
什麼樣的人生是有價值的,我也很好奇吳會長會如何回答,所以我在田野最後的訪談問了三個問題「您想要什麼?以一個自救會來說,怎麼樣才是完成?」、「不以吳會長的身份來想,以吳先生的身份來想,您個人想要什麼?」、「您滿意嗎?到目前來看。或是說,走到現在回看過去,您會怎麼評價」。
訪問的當下,吳會長的回應讓我覺得非常出乎意料。但行文至此,多少能感同身受了。
「把他所有的陸域風機擋下來」、「吳連進……未來會不會成為……故鄉的公共財?」、「號召有志之士、年輕人,共同關心西海岸……正式立案?」、「成立真正的協會?」、「那來帶領另外一群人對這塊土地的付出,或是守護,那也有可能啊」、「那在抗爭上我是不滿足,因為這個政策沒有轉變,再生能源沒有臺灣的能源沒有做調整,我怎麼會滿足?那對廠商來講我當然是永不滿足啊!」、「……因為整個臺灣的能源政策還是維持不變,它沒有碰到、它沒有調整說,因為臺灣這麼多的抗爭所造成的負面影響或實際的影響,沒有調整,而且是變本加厲。那到時候受害的是我生活在這塊土地的百姓、共同生活在這裡的人所要承受的……」
結論
如同我在第一節所說,從會長最後的回答可以體會到「力量」與「社會的人」兩個特質。如果放在道德責任的觀點來看,這樣的回答一點也不怪。
蔡卓霖的報告(2024)從想像的角度出發:「人們透過想像中的風機形成論述,這種想像同時是關於過去、現在、以及未來的」(蔡卓霖2024:104)。力量和社會的人,在蔡卓霖的觀點來看,是基於想像的。
我的出發點,則是道德責任。在想像與論述之外,還有一個道德責任;而道德責任,展現的是一個人如何看待自己、如何瞭解自己在社會關係之中的位置。
有力量,不一定要把這份力量用在社會之上。吳會長在北部有家庭、有事業,他大可不必回到雲林重新開始。所以,回來的決定、堅持不懈的努力、以及會長說的「毅然而然」,除了本身個性「雞婆」之外,我覺得是道德責任在支撐。雲林、或是四湖本身,在會長的生命之中,已經成為了會長的代理人、成為了他生命的一部分,不可割捨。因為是自己的一部分,所以妥善地保護,變成了責任。而責任的履行,就是道德的展現。
會長履行責任的方式,我認為是認真對待每一份社會關係,不論這個關係中的對方是土地、家人、鄰居、媒體、學者、廠商、國家、還是自己。我們是同一陣線,是朋友;我們是戰爭狀態,是敵人。他不從利益的角度,而是以「人」的觀點來解釋、瞭解每一段關係。然後基於這樣的瞭解,該怎麼樣就怎麼樣。
擔起道德責任,把力量用在由每一份社會關係所處成的社會上,好好地對待他碰到的所有人、事、物。
(本文與參考資料收錄於《臺灣大學人類學系113學年度文化田野實習與方法成果專輯》頁289-315。照片由蔡茂源先生提供。謹致謝忱。)
註解
- 本文為國立台灣大學人類學系113學年度文化田野實習課程之期末報告。感謝黃老師郁茜、郭天祐、盧佳秀(依姓氏筆畫排序)兩位助教的教導、討論、幫忙、寬容、與鼓勵。感謝吳連進會長接受我的採訪,也謝謝會長田野期間對我和田野實習課程其他人的照顧。感謝萡子寮各位對我們的招待與協助。感謝蔡卓霖學長對本文的評論與建議。一切文責由我自負。 ↩︎
- 本段對吳會長的過往事蹟整理自田野期間上萬字、分散在數天的訪談搞。為保持閱讀順暢,不一一標明確切的日期出處,僅以標楷體加註作為區分。但內容皆出自訪談,絕無杜撰。 ↩︎
- James Laidlaw在一篇回應Ortner的暗黑人類學(Ortner 2016)的文章中對此提出反對,他認為Ortner與很多人類學家把自己不喜歡的事都推給新自由主義;從更廣的因果關係來看,現今社會的問題並不全是新自由主義惹的禍,但新自由主義卻成為了一個「肉眼可見的卻又幻覺似的原因(an optical illusion that results)」(Laidlaw 2016:20)。 ↩︎
- 在這裡談到了自由,但往後的文卻不再提起了。因為此處提到自由,只是為了說明Laidlaw和我的觀點在整個知識體系中的位置。在文獻回顧中只需知道「我看到吳會長的自由,而不是結構產物」這一點就好。這只是研究的起點,或是研究的預設,不是後面正文中的討論對象,所以後面就不再、也不需要提到自由了。 ↩︎
- 我沒有提倡吃狗,也沒有批評吃狗,只是用兩個差異極大的鮮明例子來方便理解何謂自我理解與社會關係在不同內涵下的結果。 ↩︎
- 會長的溫室在溪尾村,我們田野實習課的住所在四湖鄉萡子寮。 ↩︎
- 這個問題是承接會長上一句的尾「這不是我要的」語境上大概是說,會長目前並不想要透過參選或是其他體制內的政治活動來達成目標,原因有二,一、不想被認為是為了政治參選才投入抗爭,二、不想有所包袱(我推測是政黨或是金主的利益或是人情包袱)。 ↩︎
- 請特別注意,在「吳會長看到什麼問題?」這一節中,我所用到的概念很多出自於我以學生的身分在陳淳文教授的「中華民國憲法與政府二」以及顏厥安教授的「『法律與哲學』導論」兩堂課程中的學習與思考、該課堂的自編講義(部分內容是轉載其他文獻,這些「其他文獻」也是轉載其他文獻……)、以及授課教授的口頭內容。可以說,這一節是我對這些課堂內容的綜合性理解。故此,在引用格式上,我只能盡力標明我確切知道的出處,其餘的部分,則是混雜著講義、教授口頭、與我個人的記憶和思考,難以區分。絕無抄襲之意圖,並且若對這些課堂的內容理解有誤,或是概念運用不當,責任一切在我,很歡迎批評指教。特此聲明。 ↩︎
- 這個「不」指的是拒絕風機的speech act,不是單純嘴巴開開表達不同意。這個「不」說出來了之後,是真的有政治效果,並且可以實質且直接地改變政策。 ↩︎
- 必須得說,說明會並不是契約性質的場合,簽名也不是同意把地租給能源公司蓋風機。此處想強調的是,一個充分討論的場域,並沒有被落實。 ↩︎
- Celeste Friend整理了洛克的主張:「如果一個政府的行政權變成了暴君……等於說暴君把他自己(從國家狀態)推向了自然狀態……對於行政權力的證立(the justification of the authority of the executive component of government)取決於政府對於人民財產與福祉的保護(Friend 2010)。」 ↩︎
- 國興機車行是謝厝反抗團體羅召集人的店,這是他們議事的場所。當天調解會結束後,我隨吳會長的車,開著開著就到了國興機車行。進去之後,往裡頭走我坐在會長旁邊,對面是謝厝反抗團體的正副會長以及羅召集人的夫人,周圍還有謝厝村村長、幾個居民。調解會,以結果來說不算調解,而是謝厝單方面的訴求表現。調解會結束後,大家討論後續走向,例如會不會被告、接下來的策略、以及連絡彼此關係的談話。 ↩︎
- 這不是說吳會長此刻是全知全能,只是相較之下,曾經吳會長也處於非常有限的理性之中。 ↩︎
- 民國92年210,39成長至民國113年253,114(雲林縣戶入口資訊網 2024)。 ↩︎
- 民國92年740,501跌落至民國113年658,427。從民國96年開始,死亡人口超越出生人口。並從民國92年開始,幾乎年年遷出人口大於遷入人口。人口流失的現象不可忽略。(雲林縣戶入口資訊網 2024)。 ↩︎
- 民國92年29,382,民國113年20,698。(雲林縣戶入口資訊網 2024)。 ↩︎
- 底線為編者(王宇萱)所加,使作者欲強調的段落更明顯。 ↩︎
- 述亡國詩(五代,花蕊夫人):君王城上豎降旗,妾在深宮那得知?十四萬人齊解甲,更無一個是男兒!(中華古詩文古書籍網 2017) ↩︎
- 國內社會科學界常把agent翻譯為「行動者」。雖說我使用的書籍為簡體中文,但是此處的翻譯成「代理人」,我覺得並不是兩岸使用差異,而是Laidlaw本身就有意脫離學界對於agent的界定,並回到agent本身的詞意,也就是「代理人」。 ↩︎
- 這讓我想到John Locke對於財產權的界定:透過勞動獲得的物將成為你的一部分,是你人格向外的投射,該物成為你的一部分,所以成為你的財產。不過Locke與Laidlaw還是有差別,前者認為投射的前提是勞動、投射的結果是成為財產、而且投射的標的可能只限於物,後者則沒有明說在何種機制下人事物會成為我的agent、成為agent也不是成為個人財產,而是我得延伸。最明顯的是,agent可以是物以外的人與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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